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对公客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协议(2024年版)

2024-12-13 10:07:00

甲 方:购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销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产品的对公客户投资者

乙 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就甲方从乙方处购买由乙方代销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产品(以下简称“公募基金”),达成协议如下:

一、释义

本协议所称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产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

本协议所称的基金管理人,是指依法设立、可以依法公开募集基金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

二、协议的生效

甲方首次在乙方购买公募基金产品前,应仔细阅读本协议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对公客户投资者权益须知》(以下简称“《投资者权益须知》”),并在乙方柜台提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对公客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产品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甲方己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加粗字体部分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约束,对本协议规定的双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乙方己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说明,甲方完全认可并同意相关条款、自愿签署本协议。本协议自甲方在申请单上勾选签约选项并签字、盖章,乙方在回单上盖章并由甲方签字时,本协议生效。

本协议生效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从乙方处购买由乙方代销的任何公募基金产品均适用本协议。本协议的签署不作为甲方认购、申购或持有公募基金产品的凭证,甲方后续在购买每一款具体乙方代销的公募基金产品时还应阅读并签署对应公募基金产品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产品份额发售公告》(如适用)、申请单和回单等销售文件,按乙方相关管理流程和业务规则办理购买手续。

本协议、《投资者权益须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产品份额发售公告》(如适用)、申请单及回单等相关业务凭证共同构成一份完整的关于甲方所购某一公募基金产品的销售文件。上述销售文件中,本协议、《投资者权益须知》、申请单及回单由乙方提供,《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份额发售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产品份额发售公告》(如适用)由基金管理人提供。

甲方购买多个公募基金产品时,每一份针对某一公募基金产品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产品份额发售公告》(如适用)、申请单及回单等相关业务凭证与本协议、《投资者权益须知》共同构成一份独立的销售文件,该份销售文件的效力和履行情况均独立于其他销售文件。

如甲方后续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向乙方提交产品的购买、赎回或其他申请,视为与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样适用于本协议。

乙方可能基于监管要求、系统升级或根据业务发展对本协议进行修订更新,在乙方官网(www.boc.cn)进行披露,乙方更新本协议并披露后,如甲方继续提交认/申购申请,则视为甲方完全认可新协议内容并同意接受协议约束。如甲方不认可修改部分,则应不再提交认/申购申请。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协议更新后的内容及条款对更新前甲方已经成交的交易不具有效力。

三、甲方声明和保证

(一)甲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具有购买公募基金产品的资格。

(二)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系基于甲方的真实意愿,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并持续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甲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甲方已经或将会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三)甲方保证用于购买公募基金产品的资金来源合法,甲方向乙方申请叙做业务的交易背景真实、合法,未用于洗钱、恐怖融资、偷逃税、欺诈等非法目的,不存在洗钱、恐怖融资或违反联合国、中国及其他需适用制裁法律法规的行为,不涉及反洗钱或制裁相关法律行动、诉讼或法律程序,并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该资金可合法地投资于本协议所述的公募基金产品而不存在任何禁止或限制情形。

(四)甲方承诺不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购买公募基金产品。若甲方不为公募基金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其购买公募基金产品资金来源于资产管理产品,甲方应确保该资产管理产品的最终投资者符合乙方销售的各项要求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承诺购买公募基金产品不存在违反监管要求的产品嵌套,以及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甲方承诺不以任何形式要求乙方出具附件、补充协议、独立于本协议之外的其他协议等文件对本协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产品份额发售公告》(如适用)等销售文件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修改、补充或解除。

(六)甲方授权签字人已得到签署销售文件的充分有效授权。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及授权代办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投资者权益须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份额发售公告》(如适用)、申请单及回单等销售文件,清楚知晓、接受并承诺遵守销售文件,对其条款内容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清楚了解所购买公募基金产品的收益类型、适用客户类别、投资方向、流动性、主要风险等内容,完全知晓公募基金产品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甲方愿意并能够承担这些风险,具体见《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份额发售公告》(如适用)及本协议风险提示条款;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市场分析和预测仅供参考,甲方据此做出的任何决策出于甲方自己的判断,投资决策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七)甲方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授权签字人及授权代办人等关联人员,均未受到联合国、中国或其他需适用制裁发布主体的制裁。

(八)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配合提供和更新其自身及其受益所有人信息,提供有关交易的背景信息;甲方授权乙方将上述信息提供给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以便相关机构依法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如甲方拒绝配合乙方开展尽职调查,或乙方发现甲方有关交易存在违法违规,或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涉嫌洗钱、恐怖活动或恐怖融资,或甲方受到联合国、中国或其他需适用的制裁发布主体的制裁,或甲方的交易涉及违反有关制裁规定,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业务关系。

四、风险提示

基金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购买公募基金产品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详见《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份额发售公告》(如适用)等销售文件。甲方在购买公募基金产品前,应仔细阅读该公募基金产品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份额发售公告》(如适用)等销售文件内容并充分理解该产品可能发生的风险。

乙方仅为产品代销机构,非基金管理人,仅承担代销相关义务和责任。公募基金产品本身引发的相关投诉与纠纷,或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的甲方损失,甲方应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投诉、索赔。

公募基金产品不保证甲方投资资金本金和收益,甲方可能会因市场的变动蒙受不同程度的损失(具体见《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份额发售公告》(如适用)等销售文件),甲方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基金管理人公布的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仅供甲方参考,不代表甲方可获得的实际收益,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亦不构成乙方保证甲方获得业绩比较基准反映的收益率的承诺,甲方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凭借自身判断独立、自愿购买公募基金产品,谨慎投资。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向甲方介绍的产品投资建议、产品收益表现和业绩比较基准等市场化分析和预测信息仅供甲方参考,甲方据此做出的任何决策出于投资者自身的判断,投资决策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不构成乙方对本金及收益承诺。

五、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依照公募基金产品文件约定获取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甲方购买本公募基金产品并非存款,在约定的投资期内投资资金本金不另计存款利息。

(二)甲方有权充分了解公募基金产品文件的条款以及可能发生的风险,充分了解公募基金产品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

(三)甲方有义务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合法,购买公募基金产品的行为及投资资金投向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国家政策。

(四)甲方有义务保证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如有变动,应及时到乙方办理变更登记,因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完整、有效或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需联系甲方时,乙方按照本协议、申请单及回单等销售文件中约定的联系或通知方式联系甲方。

(五)甲方有义务在其资金账户(下称“甲方资金账户”)中预留足额的认/申购资金,并按照销售文件和乙方业务规则办理认/申购、赎回、转换公募基金产品,缴纳认/申购、赎回、转换公募基金产品的资金和费用等投资款项。如因甲方资金账户冻结、挂失、换卡、销户、长期不动户、隔离、变更或其他甲方原因导致投资款项不能从其资金账户足额划转的,认/申购、赎回、转换等行为无效,乙方不承担责任。

(六)甲方有义务承诺在公募基金产品到期日或赎回开放日前,除非《招募说明书》或《份额发售公告》(如适用)另有约定,否则不得提前支取或要求乙方提前退还投资资金,且不得将甲方用于购买公募基金产品或返还投资资金的资金账户销户。

(七)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本机构的账户信息、印鉴章、支票等重要凭证及信息,不得将上述信息、物品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委托第三方保管,亦不得私下将上述信息、物品委托乙方人员代为保管,如甲方违反上述要求,由此带来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八)甲方有义务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销售文件的详细条款以及可能发生的风险,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履行义务、并合理善意地行使投资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不得损害其他公募基金产品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九)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对于风险评级为五级的公募基金产品,甲方有义务承诺满足乙方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同意按照乙方相关业务规则通过乙方网点柜台进行交易。

(十)乙方有权确定公募基金产品在乙方的销售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点柜台、网上银行等渠道)及其覆盖范围,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十一)甲方在乙方销售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点柜台、电子渠道等渠道)签署或确认本协议并购买公募基金产品,即表示甲方同意乙方从甲方资金账户扣划本协议项下产品相应认/申购资金用于购买公募基金产品;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在甲方购买风险较高或单笔金额较大的公募基金产品情形下,乙方进行上述资金扣划时无须与甲方再进行电话等任何方式的最后确认,如甲方不同意购买该产品且《招募说明书》或《份额发售公告》(如适用)约定可以撤销购买,甲方可在乙方规定的交易截止时点前撤销购买。

(十二)认购期满,募集资金未达到《招募说明书》或《份额发售公告》(如适用)所规定的规模,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产品不成立或相应延长认购期。如认购期内提前达到《招募说明书》或《份额发售公告》(如适用)所规定的募集金额,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结束认购期并相应调整投资收益起算日和公募基金产品到期日。

(十三)乙方作为代销机构,根据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代销协议约定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完成与甲方之间的投资资金结算。因甲方资金账户冻结、挂失、换卡、销户、长期不动户、隔离、变更等原因造成甲方资金账户异常,甲方应及时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如因甲方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造成投资资金本金错误扣划以及投资资金无法入账,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四)若甲方为金融机构或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其客户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和制裁合规内部控制机制,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交易监测、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名单监控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甲乙双方应相互提供调查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欺诈、偷逃税、虚假交易、套现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相关的客户及交易信息。

(十五)除另有约定外,乙方不负责代扣代缴甲方应缴纳的税款。

(十六)乙方收集、使用甲方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遵循正当、必要的原则,保证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乙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报送甲方信息及其持有公募基金产品信息;甲方同意并特此授权乙方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情况下,遵循正当、必要的原则与基金管理人或乙方开展业务所必需的合作机构共享甲方信息。乙方承诺将向有关第三方明确其保护甲方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十七)乙方及其分支机构不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附件、补充协议、独立于本协议之外的其他协议等形式)向甲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就本协议项下的甲方权利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增信,甲方理解并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前或签署后,乙方及其分支机构对本协议项下的甲方权利,做出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增信约定或承诺的,均属无效,甲方无权就增信约定或承诺向乙方及其分支机构主张权利。

(十八)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募基金产品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产品认购、申购、赎回等具体事宜

甲方应在产品交易受理时间内发起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申请,非交易受理时间的申请可受理为挂单交易(如有),挂单交易将顺延一个交易日确认。甲方认/申购及赎回申请在产品规定的交易截止时点后不得撤销。

甲方认/申购公募基金产品必须全额交付认/申购款项,《招募说明书》或《份额发售公告》(如适用)另有规定的除外;甲方按规定提交认/申购申请并全额交付款项的,认/申购申请成立;认/申购申请是否生效以基金管理人发出的确认信息为准。

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及《份额发售公告》(如适用)。

七、公募基金产品的信息披露

公募基金产品信息披露的内容及频率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及《份额发售公告》(如适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公募基金对账服务,甲方可前往乙方境内网点或通过电子渠道查询打印持仓明细。

甲方在此认可乙方通过乙方门户网站(www.boc.cn)、网点以及网银或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渠道进行信息披露,甲方应及时查看,以免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由此带来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八、协议终止及其他

(一)除《招募说明书》或《份额发售公告》(如适用)约定的提前终止情形外,甲方有违约行为或甲方资金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扣划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二)如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生效前就某公募基金产品单独签署协议,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新购买的任何公募基金产品,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均适用本协议,不适用本协议生效前已签署的协议。本协议对本协议生效前甲方己经成交的交易不具有效力。

(三)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对于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条款的内容不得以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附件、补充协议、独立于本协议之外的其他协议等在内的任何形式进行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协议第二条第七段约定乙方更新本协议版本的情形除外,且前述约定不影响本协议第五条第十五款的约定。

九、违约及争议解决

(一)一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销售文件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监管部门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严重传染病、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等乙方不能控制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因素,导致乙方无法或延后履行本协议及其他销售文件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甲方损失。

(三)非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资金账户及相关交易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扣划、甲方将本协议中所指卡、折等重要物品或信息交由乙方人员保管或向第三方披露等原因)造成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四)本协议及销售文件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依法向甲方具体办理产品交易账户的乙方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协议及销售文件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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